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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区矫正试点报告(6)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000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刑事司法和法院服务令》,加强了对罪犯的制裁,使得《缓刑令》更为严格,如有违犯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其中的《社区服务令》从2001年4月1号被正式的重新命名为《社区惩罚令》,要求罪犯在12个月内从事40-240小时的社区义务劳动,作为惩罚的形式。违约者可被送回法院,并因不执行命令而被惩罚。

  在英国,非监禁刑的执行的程序越来越严格,法令有更具惩罚的意向。社区惩罚的事实展示出这种措施在预防重新犯罪方面至少与监禁是同样有效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和满足了受害人的需要,扩大了在刑罚执行中的功能。

从刑罚到教育

  文/连春亮

  不同类型的被矫正人员具有不同的社会危险性,我们必须对被矫正人员外在的和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测定,在测定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笔者认为,美国在社区矫正中,针对不同危险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强化的监督、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震惊的监禁、罚款、社区服务、赔偿等,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结合我们的国情,在这些方法中可依据上述对被矫正人员的分类,予以选择使用。

  强化的监督

  强化的监督是指对被矫正人员中危险层次比较高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加强监督的措施。如果没有强化的监督,一些被矫正人员将被取消社区矫正,送进监狱。现在的强化监督侧重于对被矫正人员的惩罚和控制,相对忽视对被矫正人员的更新。我们对被矫正人员的强化监督,在强调惩罚和控制的同时,必须对其给予不同形式的矫治服务和帮助,尤其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或有失业、失学和情感危机的被矫正人员,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家中监禁

  家中监禁也称为软禁或家中拘留。在国外,它是法院所使用的一种裁决形式。是指罪犯被判处一定的监禁期限后,其服刑地点是在自己住所之中,即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只能在家中从事不同的活动。对某些罪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后,允许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外面去工作;允许某些罪犯在监控服刑的全部期限中保持他们在外的工作,对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晚上和周末都必须在家中。由此看来,家中监禁也是相对监禁而不是绝对监禁。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适合于适用家中监禁的对象主要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这类罪犯实行家中监禁也是相对监禁,可以允许到医院看病,或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到指定的场所办理申请处理的事项。

  震惊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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