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与距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国际准(10)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七)辩护权能受限。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与其委托律师的会见联络权受到不合理限制。尽管从侦查阶段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以及提供法律帮助要受到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律师不享有在场权,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律师不得在场;相反,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却可以派员在场,而且事前需要经过批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证据开示制度,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律师所能查阅的案卷材料甚少,调查取证权利难以行使,这就直接影响到律师在后续的庭审阶段的辩护效果,使审判程序中的控辩对抗机制被架空。
从实践效果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已经严重滞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日益全球化、国际化的今天,积极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在本国刑事诉讼法中合理吸纳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内容,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已经加入了多项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并正准备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一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的根本性文献。面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国际标准之间的现实差距,我国应当及时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以实现与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安全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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