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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距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国际准(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一、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产生和内容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历史原因。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思想谱系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然正义”原则。但是最终促使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得以生成的则是现代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正是现代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得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战中,德国法西斯的残暴行径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战后,各国人民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在国际上成立可以有效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制度,这就带动了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迅速发展。 1945年,在美、英、中、苏等战胜国的倡议下,成立了联合国,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该《宪章》虽然没有直接就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做出规定,但是它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之中,成为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基本国际准则,这就为联合国后来制定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及其他人权规范奠定了基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虽然只是一部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有道义感召力的的国际文献,但其在人权国际保护史上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因为它作为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在第3条至第14条中对无罪推定、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公开审判、司法独立、辩护权以及平等权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首次在一份国际文献中提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或曰最低限度标准。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内的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对于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产生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不但标志着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而且意味着作为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一部分的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产生,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因此而制度化、法律化,成为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它是目前为止最集中、全面规范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国际法律文件,它在第2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中对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各项最低限度正义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一起被国际社会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成为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主要渊源。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本身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在这之后,联合国大会及其下属组织又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的单项法律文书,对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做出了更为细密的规定,从而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国际标准予以具体化,使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成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体系。

  作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最低限度要求,从内容上看,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涉及刑事诉讼流程的各阶段 ,以一系列相互独立而又关联的诉讼原则建构起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立国根基。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平等原则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是所有的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有权接受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不偏不倚的法院的公开、公正的审判。对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人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权利、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无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1966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依本公约第2条所规定之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权,有权享受下列权利:在法庭上及其他一切司法裁判机关中平等待遇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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