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目标与距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国际准(9)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弱化。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尽管学术界对该条文是否就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观点各异,但是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随着控方举证和“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可以说,作为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但是,如前所述,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包含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规则,而我国现行刑诉法并未采认这一特权规则。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就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或者拒绝陈述的权利,这显然是违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

  (五)诉讼难以及时终结。表现在:1、检察院可以单方面延长羁押期限,造成法定羁押期间的虚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一般羁押期间是自逮捕之日起二个月,但同时又规定案情复杂、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实际上就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间的权力。由于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院与承担辩护职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实际上处于相互对抗的地位,如果允许检察院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间,则无异于取消羁押期间的设置。这就好比在竞技活动中,受竞技规则的约束,竞赛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因此,参赛双方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比赛任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自己一方未能按时完成比赛任务而单方面延长比赛时间,否则比赛时间的设置就毫无意义;即使有必要延长比赛时间的,也应当由裁判来决定,而不能由参赛一方自行决定延长比赛时间,否则这种比赛就毫无公正性可言。例如足球比赛中的加时赛,是否延长比赛、具体延长多长时间,都是由裁判来决定。从各国刑诉法的规定来看,羁押期间的延长也贯彻了司法审查原则,延长羁押期间的决定只能由法院作出,检察院是不能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间的。2、简易审判程序类型单一、功能受限,案件难以得到迅速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设置了简易审判程序,但是,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简易审判程序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问题主要在于简易审判程序的类型过于单一,限制了其分流案件的能力。从国外的作法来看,对于简易程序的设置已经形成了多种简易程序协调配套的格局,如意大利的刑事简易程序包括简易审判、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快速审判、立即审判、处罚令程序等多种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案件类型,从而极大地提升了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能力。而我国的简易程序仅有简易审判程序一种,而且适用的案件范围非常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简易程序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与此相对的是,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因为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由于现行刑诉法对简易审判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略,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时往往一味求快,为追求尽快结案甚至不惜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不允许被告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或者不告知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能法定化。虽然中国已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但是《公约》的内容在中国并未能完全实现,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约》所规定的非法证据规则未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贯彻。《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这就明确规定了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而我国现行刑诉法第43条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从实践效果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乏是我国刑讯逼供长期禁而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是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保障,根据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程序法定原则,非法证据规则不应当由司法解释来加以规定,而应当由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来作出明确规定。鉴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殊的人权保障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遗漏或忽略,是现行刑诉法的一个重大缺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