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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扬先生法学思想述评(7)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内容是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包含一个重要内容,即统治者必须对被统治者负责,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而行使权力,接受被统治者的控制和监督。行政官员行使权力属于统治者的一部分,必须受被统治者的监督。被统治者人数众多,不能每人单独追问统治者的责任。美国实行代议制度,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责,实际上表现为非民选的官员对民选的代表负责。在美国联邦政府中,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责分为两个步骤表现出来:非民选官员受总统和国会的控制和监督,总统和国会受全体选民的控制和监督。国会对行政的控制和总统对行政的控制一样,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从宪法观点而言,国会对行政的控制是维持分权原则,保持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权力平衡的手段。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对行政机关具有组织权力、授予进行活动的权力、给予活动经费的权力、监督行政活动的权力。在上述各种权力的基础之上,国会发展出一套复杂的控制行政活动的手段。(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92页以下。)?

  王名扬先生指出,美国国会对行政活动的控制力度,超过其他西方国家。目前,世界各国议会的立法职能普遍削弱,今后议会的主要职能可能是控制行政机关的活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王名扬先生的这一论断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五)行政公开制度

  在美国的行政法制度中,行政公开制度远远优于其他国家。美国在行政公开方面的立法比其他国家早,而且较为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国家起到了示范作用。美国关于行政公开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1976年的《阳光中的政府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以及1974年的《隐私权法》。美国先后制定一系列关于行政公开的法律有两个目的:强化民主政治和防止行政腐败。约翰逊总统1966 年7月4日签署情报自由法时宣称:“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的运行。”司法部长克拉克在情报自由法实施前夕发表的说明书中写道:“如果一个政府真正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页。)总统和司法部长的谈话,清楚地指明了行政公开和民主政治的关系。?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今后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行政改革的下一课题必然是趋向行政公开,美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值得其他国家参考。(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页。)关于行政公开,我国通常称其为增加行政透明度。虽然我国前后几部宪法都规定政府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并不象美国那样有明确、具体的行政公开立法,宪法的有关规定不免成为空洞的口号式宣言。目前,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管理的透明度问题已经由内在的道德自律变为外在的法律强制。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制定、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已经成为中国政府行政立法日程安排的当务之急。无疑,王名扬先生关于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介绍将给我们的立法提供一个极好的指引和镜鉴。?

  如上所述,王名扬先生的三部外国行政法巨著,当足以使先生躬列为“三不朽”。这三部巨著中所蕴涵的博大精深的法学思想,囿于文章篇幅特别是我们学力所限,所作评述不过是以蠡测海。可以设想的是,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及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道路上,三部巨著所蕴涵的王名扬先生的行政法学思想,将永远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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