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给付行政的三大基本原则研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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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7-76页。
[30]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3页。应该说,盐野宏教授的分析是相当细腻的,而非笼而统之的论述。
[31] 参见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333页。
[32] [日]南博方著,杨建顺、周作彩译:《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33] [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49页。
[34] [德]罗尔夫。斯特博著,苏颖霞、陈少康译:《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35] [德]哈姆雷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36] [德]哈姆雷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37] 德国基本法第105条、日本国宪法第84条都规定了租税法定主义。我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38] [日]大须贺明著,林浩译:《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39] 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40] 《预算法》第19条规定了预算支出的范围,包括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各项补贴支出等。而且第1条规定了“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41] 《预算法》第10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时间却与此并不一致。这实际上就让财政预算部分脱离了人大的控制,违反了宪法第62条第10项、第67条第5项以及第99条第2款的规定。
[42] 要说明的是,批判福利国家的还有许多,并不只是哈耶克一个,其他如芝加哥学派的弗里德曼也是不遗余力地加以批判(批判著作有1962年的《资本主义与自由》和1979年的《选择的自由》等)。20世纪80年代之后更是反思不断。这里,之所以选择哈耶克,一则是哈耶克具有代表性,二则是自己的一点偏好。
[43]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44] 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27页。
[45] [英]F.A.哈耶克著,冯克利、胡晋华译:《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5页。
[46]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元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
[47] 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11、12页。
[48] John Stuart Mill,Utilitarianism(London ,1861 ),chapter 5, p.92;in H.Plamenatz,ed.,The Engish Utlitarians (Oxford, 1949),p.225.转引自〖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49]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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