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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给付行政的三大基本原则研究(9)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结 语

  给付行政的实施,是时代的需要和发展。本文重点所论述的三个原则,即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原则和国家辅助性作用原则,主要是从给付行政权力宏观上架构的角度来论述的。社会国家原则要求国家要积极作为,为公民生活提供相应的给付,使公民能过上健康、文明的生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这一原则,实施起来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加强。这也部分导致了行政国家的出现。从而破坏议会政治,使法治主义遭受严重威胁。而且,要落实社会国家原则、实施给付行政,就必须征得大量的税金,并通过各种手段增强行政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力,以实现社会生产的再分配。为防止行政专制,为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而免遭侵犯,有必要将法治原则和国家辅助性作用原则与此相结合。法治原则,尤其是在法律保留方面,给行政以严格的控制,使行政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这是民主主义的要求。而国家辅助性作用原则则要求保障公民、社会团体以及地方的积极参与有效自治,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公民的自我保护、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国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行政自我约束,有限并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是自由主义的要求。这三个原则结合起来,才不致于使社会国家变质,才能符合现代宪政的要求。可以说,民主主义、自由主义越深入人心,给付行政就越能得到恰当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越能得到保障。

  给付行政的另外三个原则,即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是针对给付行政具体实施当中所要注意的方面而提出的要求。平等对待要求受给付者与其他人一样有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应有机会获得给付,国家应该一视同仁,而不得差别对待。给符合条件的人以特别给付,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在与给付内容无关的其他方面,又要求这些受给付者与其他人一样,以实现形式平等的要求。比例原则应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就要求:(1)禁止过剩给付,(2)禁止过低给付,给付要与受给付者的正当需求成比例;另外,给付水平也应与国家经济发展情况相一致。信赖保护原则在给付行政领域也是相当重要的,尤其是对长期、持续受领给付的人来说更是如此。给付主体由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变更(撤销或废止)给付时,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合理的信赖,给相对人以正当的补偿或者延展给付期限。

  在给付行政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将给付行政三分为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和资助行政,然后分门别类地总结和研究我国给付行政的制度建设,这是我们下一步应该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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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贵松(1977- )男,安徽无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对给付行政作出一定研究的并不多。笔者掌握的仅有: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7页。该部分由董炯撰写。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3页;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141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7页。这三部分均由杨建顺撰写。张书用著:《“服务行政”理论批判》,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②]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8页。

  [③] 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页。

  [④] 翁岳生著:《行政的概念与种类》,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⑤]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⑥] [日]成田赖明、荒秀、南博方等编:《现代行政法》,有斐阁双书,1982年版,第251-252.转引自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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