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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二、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研究的状况

  (一)关于国外行政程序立法背景的研究

  有人认为,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为 现代世界各国竞相仿效而成为典范。[1]也有人认为,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 桂冠”应当归属于善于哲学思维的德国人,将行政程序立法史前溯至1883年。[2]虽然 在行政程序立法史的研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但是,人们对世界性行政程序法典 化的背景分析,则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对行政程序的普遍立法起始于20世纪 中叶,造就这一事实与结果的直接动因,还应归结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治国” 原则的贯彻以及“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观念的深化等诸因素的交融。 [3]美国规制机构的出现正是国家行政权力扩张的结果,是现代国家行政权能发展的必 然要求,也是对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的一种挑战。正是由于20世纪30年代规制机构 的决策程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使人们认识到对这些机构的运作程序加以规范的必 要性,才促成了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实施。(注:参见华琳于2001年5月18 日刊发于“行政法论坛”网站上的帖子“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行政程序法) ”。)可见,美国之所以将行政程序法等同于行政法,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即行 政机关在实体方面已经拥有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这样的充足权 力。在这种前提下,为行政权力立法,其目的便自然归结为给既有的权力设定运作的规 则。换言之,当不存在这种前提时,为行政权力立法,则宜于或者说必须从实体和程序 两个方面入手。

  (二)关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研究

  基于各种不同的标准,人们可以对各国行政程序立法进行模式化研究。关于立法的形 式,人们可以列举诸如单一行政程序法典模式与复合行政程序法典模式,单纯程序模式 与实体、程序合一模式,共同行政程序法模式与类别行政程序法模式,准用他法模式与 自成体系模式等。(注:参见:吕尚敏。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对十个国家和地区 行政程序法典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1999,(8)。该文还将效率模式与公正模式同结 构选择的其他模式并列考察,容易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立法形式和立法目标的混同。) 关于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人们可以罗列诸如维护模式与保护模式,民主模式与保护模 式,效率模式与公正模式(或维护模式)等。[3]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程 序立法的各种目标模式的研究中,存在着简单罗列、想当然地比较、只重表象而不顾实 质等缺陷。论者的标准不一,观点各异,往往“将目标、宗旨、目的、价值取向、制定 思想、功能、作用等混同使用”,“研究方法不科学”,有关“分析和介绍不符合世界 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实际情况”,“归类显得牵强附会”,[3](P43-45)极其欠缺学术规 范性。

  实际上,正如论者所言,综观世界上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其内容多寡不一,体例 繁简不一,制定目的有异,其历史背景、民族精神、社会现实、政治和司法制度构造以 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等各不相同,因而呈现出极其复杂化和多样性。从比较法(com parative law)的视角看,只有在对各国与该制度相关的各种要素进行全面、系统、深 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模式化研究,才是有价值的。换言之,在对相关要素毫不知情的情 况下,是不宜简单地进行所谓模式化研究的。尤其是仅仅着眼于各国的法典条文进行所 谓模式化研究,极容易形成错误的结论。诸如“保权模式”、“权利模式”、“维护模 式”、“保护模式”等归纳总结,不仅令读者难以捉摸其中的分界线,而且论者自身也 往往含混不清。这种研究成果若运用于立法实践,将不利于有关立法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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