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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7)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此外,关于授权和委托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随着我国法治行 政的推进,行政管理实践中出现诸多授权和委托难以区分的现象。特别是在与民法、诉 讼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授权和委托这对术语的用法往往存在诸多差异性。[5] 鉴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在《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对授权和委托的程序作出明确的 规定。

  同样,从法制统一的角度考虑,鉴于现代国家中行政主体从事大量私经济行为这样一 种现实,在《行政程序法》中亦应该对直接援用或者修正援用其他法律规范的问题作出 相应的规定。当然,这方面的程序规定亦可以不采取援用的方式,而是直接将其他法律 规范的有关规定融于行政程序法自身的体系之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该在该法中 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若对这方面的问题不予规定,将是《行政程序法》的一个缺憾。

  四、结语

  诚然,“对程序的漠视终将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7]换言之,制定行政程 序法典,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这是非常重要的课题。但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 来说,强调行政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不能不对行政程序负面效应予以必要而充分的关注 .一方面要尽量使得行政权的行使趋于规范化,另一方面又要实现促进政府程序简化、 降低政府执法成本的目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行政 程序立法的目的并非想方设法来“整”行政机关。这里便有一个行政程序立法观念的转 变问题,值得我国行政法学者重视。尤其是在对行政权运作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了解和 把握的情况下,过于追求程序的严密性,往往难以实现行政程序立法的使命和目的,反 而不利于完善行政系统的结构,不利于官僚理性的形成,自然也不利于权利的保障。在 这里,有一个重新认识官僚制的问题,亦有一个确立行政的自我约束法理的问题。

  此外,对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性应该予以充分的强调和重视,同时更应该重视对行政 权运作之实际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对于这样一个事关行政机关方方面面、涉及到中国整 个行政观念和统治方法、方略的法,应该基于更加全面和扎实的研究来制定。特别是关 于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计划乃至行政给付等问题,应该努力展开更深层次的研究 ,而不能依然停留在目前这种单纯地强调其重要性的初级阶段。

  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许多国家在展开对行政法上的某个具体问题研究之前, 首先需要论述其宪政基础,强调行政法原理必须紧紧围绕宪法原理而展开。我国行政法 学研究亦不应该例外。不应该只限于在法源部分对宪法予以简略的阐述,而应该确立以 宪法研究带动行政法研究、以宪政原则指导行政法原则的研究作风,确保行政法学研究 始终围绕宪法原理展开。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与行政实体法研究一样,必须首先研 究其宪政基础。因为“宪法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众多程序原则的渊源”。[7]行政程 序立法的过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起码应该是全学界、全实务界参与的过程。这 个问题与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参与有着密切关系。中国在一系列立法的过程中,创造了专 家参与立法的非正式机制,推动了立法民主参与的进程,这本身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 值得我们总结经验,扬长补短,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收稿日期:2002-09-12

  「参考文献」

  [1]吕尚敏。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对十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的比较分析[ J].社会科学(上海),1999,(8)。

  [2]胡建淼。为《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一书作序[A].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M]. 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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