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田(2)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那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焦点问题的呢?由于原告和被告没有就此争执不休,基于“不告不理”之原则,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都没有给出详尽的回答。[6]不过,我们可以从《公报》的相关内容中梳理出法官应对该问题的基本思路。[7]首先,法官在普遍意义上承认:某些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他们应当被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接着,法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认定北京科技大学是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其与原告的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基于这两个理由,北京科技大学作为适格被告问题看起来得到解决了。[8]

  二、面临挑战的基本概念

  问题真地得到解决了吗?细致阅读《公报》之后,我们也许可以感觉到,在法官引用《教育法》、《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国家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权力这一结论之间,似乎在推理上欠缺点什么。换言之,为什么根据所援引之规定就可以得出以上结论呢?《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如果仅就文字的意义而言,国家实行某种制度和国家在这方面享有独占的管理权力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试比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一个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作出某个行为,并不意味着这个组织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试比较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之间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因此,根据《教育法》第21条之规定,断言学校颁发毕业证是一种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力,似乎无法令人确信。而这一分析的理路与结论同样可以适用于《教育法》第22条规定。

  再以《公报》中对学籍管理性质的确定为例说明之。法官认为,根据《教育法》第28条规定,即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就能够得出“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学籍管理也是学校行使的一种行政权力。可是,第28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照文本中体现出来的简单推理逻辑,难道这些权利都可以笼统地被认为是特殊的行政权力吗?

  鉴于以上出现的疑问,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法上一个基本概念给予反思和检讨。这个概念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几乎在所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以及论著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被诠释为,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另一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这类组织的特性在于: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列;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该行政职权是由具体法律、法规授予的。[9]然而,正如《教育法》第28条给予我们的启示,一些法律、法规在授予特定组织权利时,[10]并未明确权利的属性。[11]如果脱离行政法学较为封闭的基本概念框架,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许多营利性组织(如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的自主经营权利、自治权利都是法律法规授予的,因而,这个概念所指称的对象范围超越了行政法学传统的理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