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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就行政权自身而言,现代行政权实际上在实行着既扩权又削权、放权。既限权、控权又参权、分权、还权的复杂演变。

  1.扩权-这是为了政府干预经济与社会生活,以更好、更多地为社会主体的利益与权利服务,而将过去行政权管辖领域由国防、治安秩序,伸展到经济、社会、自然生态环境等广阔领域。行政权的范围与强度大加扩展。

  2.限权与控权-由于行政的扩张,为防止其对公民与法人权利的侵犯,防止权力的专横、腐败,所以必须同时加以适当限制,特别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要有法律限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上要加强程序限制。这是对行政权的立法限制。同时,要强调行政行为是应受司法审查与救济的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对其具体的或抽象的(主要指行政立法)行为加以审查,对受侵害的公民和法人权利予以司法救济,使行政权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

  以上两项,属以国家权力制衡行政权。

  3.减权、放权-这是指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一统天下、过分集权的局面,要进行行政改革,将不应当由行政主体行使的某些权力,加以削除(如从市场的微观管理领域退出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生产计划、物价调整等等不再行使指令性权力加以干预,等等);或自中央下放给地方(如地方税收,地方财政……)。特别是要实行政企分开,不去包揽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还可转为民营,所谓“抓大放小”。“抓”也不是抓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主要是按市场运转规律,制定宏观或中观的“游戏规则”,正常情况下,自己不去玩游戏。正如意大利一位行政法学教授所说的:行政主体对“政策的制定,不再是定向于统治市场,而是定向于确保游戏的规则,使得这种游戏成为公正的、具有竞争性的、可自由进入的、具有透明性的和信息畅通的。”(注:[意]路伊萨·托尔奇亚:《法治与经济发展:意大利社会制度中的法律体系》,中国—欧盟法律研讨会论文,1997年11月,北京。)

  4.分权-这是指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力,分给非政府组织去行使,以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也充分运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的社会资源(行业专家、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等等),更好地去完成某一方面的行政任务。如美国的能源委员会、州际贸易委员会,在政府授权下,担任了能源分配与管理,州际贸易的协调等行政职能。在意大利,有些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也不再是由传统的国家机关来承担,而是由新的、被称之为独立机构的、拥有自身权力和权限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如电讯、供水、保险、股票乃至铁路、航空等等过去为政府机构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逐渐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相应的公共机构如某行业的管理委员会管理,或由民营企业经营。意大利的“那些独立的管理机构拥有自身的决策权和裁决权,却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们同政府分享行政权力,但又不从属于政治要求;另一方面,它们的成员由议会挑选,但他们又不向议会负责。”“他们的合法性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他们没有代表性,但他们的决策却常常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目前,意大利宪法正经历一个修改过程,有关那些独立机构的规定可能写进宪法里。”(注:[意]路伊萨·托尔奇亚:《法治与经济发展:意大利社会制度中的法律体系》。)按意大利这种“分权”的举措,旧的行政法所界定的“公共控制”概念正在经历激剧的变化,政府垄断公共事业的模式有瓦解之势。这不是不祥之兆,而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一个步骤,更是使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过渡的一个措施。

  在我国,现在正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其主旨除了裁减臃肿的政府机构和冗员,减低行政成本,实现“廉价政府”外,实质上也是要削减一些行政权力,将它分离出来,交由半官方、半社会的管理机构行使。一些政府的部已改为“公司”,如电力公司、邮电公司,等等,它们都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权力,这是行政分权的一种形式,如何使之既脱离行政机关,又配合行政任务,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还有待摸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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