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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丹阳市恒露香醋(2)
www.110.com 2010-07-14 17:54


上诉人恒顺醋业公司二审中提出的证据为:配制食醋行业标准、酿造食醋国家标准、镇江香醋国家标准。以证明被上诉人恒露香醋厂没有按照标准制作食醋。

被上诉人恒露香醋厂答辩称:卫生局的文件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上诉人的宣传单与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不一致,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进行对比,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恒露香醋厂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恒顺醋业公司散发宣传单是否属于散布虚伪事实,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另查明,2004年12月14日,镇江市卫生局下发镇卫字[2004]269号文件,以恒露香醋厂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冰醋酸及其它制醋原料,生产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等问题,将其列为验收不合格、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为恒顺醋业公司一审提供的卫生局文件原件。

围绕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认定恒顺醋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其散发的宣传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004年,中央电视台记者联合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人员,花费3个月的时间,对镇江地区生产食醋的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制作了专题片《"香醋"为什么这样涩》,并于12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中播出。该专题片对一些企业不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镇江香醋进行了曝光,指出这些企业或用大米冒充优质糯米加工食醋,或用冰醋酸勾兑酿造食醋,这其中包括恒露香醋厂。由于《每周质量报告》栏目在全国的影响力很大,加之各地媒体的转载,节目播出后,在全国消费者心中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人们对镇江香醋能否放心食用产生疑问。恒顺醋业公司作为镇江香醋的生产企业,为了恢复消费者对镇江香醋的信心,采用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对中央电视台的报道进行说明,对事实予以澄清,且宣传单的内容只是客观反映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不存在散布虚伪事实,亦无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恒顺醋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恒顺醋业公司关于其没有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恒顺醋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恒露香醋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上诉人恒顺醋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恒露香醋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710元,由恒露香醋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710元,由恒露香醋厂负担(恒顺醋业公司已预交的上诉费,本院不予退还,由恒露香醋厂直接给付恒顺醋业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 顾 韬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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