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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5)
www.110.com 2010-07-07 09:02

  (1)独立式住宅 低层15%

  联排式住宅 低层20%

  (2)居住建筑 多层25%

  高层20%

  (3)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25%

  高层20%

  (4)金融、公寓式办公 多层25%

  建筑,旅馆 高层20%

  (5)商业建筑 多层35%

  高层25%

  (6)工业建筑 低层35%

  多层30%

  (四)沿街每次建设用地沿主干道面宽至少为80米,沿次干道面宽至少为60米;

  (五)建筑间距控制指标: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至少为24米;

  (六)新建的、酒店、宾馆、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应当配置足够的停车场,平均每8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停车位。居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以下的,应有一个车位;160平方米以上的,有两个车位;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增加一个车位;

  (七)居住建筑登高面18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

  第七十七条 制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是经批准在本市注册或者在本市办理过资格认证和项目登记的单位。

  第七十八条 鼓励市内外高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市的工程规划建筑设计任务。境外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工程规划建筑设计任务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必须遵守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所提出的各项规划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指标。

  第七十九条 大型或者重要的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筑、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面积较大的单体建筑以及大型的立交桥梁等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实行招标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村镇各项工程建设必须根据村镇规划、按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在村镇自留用地范围内进行,并按统一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八十一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旧城改造,必须执行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的规划决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旧城改造必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并做好补偿工作。

  旧城改造,非因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需要,只能就地改造,拆一建一,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旧城改造的容积率控制标准多层为1:1.3,高层不得超过1:1.8,其他指示控制按城市人口密度、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旧城改造过程中按规划要求需要拆除的旧建筑物,必须在新建筑开工前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筑竣工前必须拆除。本条例施行前未拆除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拆除。

  第十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批准文件等。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包括建筑容积率、密度、绿化面积等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

  (五)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

  (六)建筑工程的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包括屋面);

  (七)施工工地临时建筑的合法性。

  (八)绿化用地的使用情况;

  (九)按照本条例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范围或者用地功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补交地价款,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补交地价款。

  第八十八条 下列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

  (一)违反城市规划布局、不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者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

  (丑)影响城市安全或者周围建筑物安全的;

  (六)建筑间距不足或者随意超高建设,严重影响邻居日照、通风等居住环境或者正常使用的;

  (七)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其整体布局的;

  (八)影响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或者环境保护的;

  (九)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十)压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十一)直接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区的控制,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在机场东西两端、南侧的禁止围垦、建设区域围垦、建设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对生产及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隐患的建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仍不拆除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或者建筑面貌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广告、路牌、招牌、橱窗等户外设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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