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台湾的民法上,从权利在抵押权设定时登记与否,不影响它们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14]。
七、关于所有人抵押
未来的《物权法》是否确立所有人抵押,在很大程度上与采取抵押权次序固定原则还是奉行次序升进原则有关。如果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抵押物所有权人无因清偿债务而自己取得先次序抵押权的余地,牺牲了该抵押物的担保价值,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不利。如果承认所有人抵押,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因为在抵押物所有人清偿先次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时,该抵押权即移转给抵押物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因购买、继承等原因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则所有权人可以将该项先次序抵押权再用作其他债权的担保,融通资金,实现更大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抵御后次序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保全住抵押物的所有权。有鉴于此,未来的《物权法》若确认次序升进原则,就应当同时承认所有人抵押。
所有人抵押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设定而产生,就是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在其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该抵押权自始即为归抵押物的所有人享有,属于原始的所有人抵押[14]。
所有人抵押还可以基于法定原因而取得,如先次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因抵押物所有权人的清偿而消灭时,法律可规定抵押物所有权人取得该先次序抵押权;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法律可规定他取得抵押权;抵押权绝对抛弃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抵押物所有权人取得抵押权[15]。
注释:
①《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其实就包含着这层意思。
②例如,大连判1919·3·15,民录25辑473。
③东京高判1978·12·26,案时383号第109号。
④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59年台上字第1457号判决:1959年台上字第227号判决。
参考文献:
[1]郑玉波。论抵押权之不可分性[A]·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C]·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608,612,612。
[2][日]神户大学外国法研究会。法兰西民法(V)[M]·245·[3]柚木馨。担保物权法[M]·197;我妻荣。担保物权法[M]·92。
[4]崔建远。抵押权若干问题之我见[J]·法律科学,1991,(5):5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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