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以便顺利与国际接轨。
对物的利用的关注已经成为共识,很多国家也建立了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由于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使得其在国际商业信贷中日受欢迎,尤其在当今国际项目融资领域中更是得到广泛的接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外资不断涌进,入世后与外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也不断增多,我国在利用外资时就已实践过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的做法,只是并没有形成制度。这种物权立法上的滞后势必会给将来的引资造成障碍,并在日后出现纠纷时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以便顺利与国际惯例接轨。
㈡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不存在制度性障碍
1.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为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的诞生提供了理论前提。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7]该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其二,从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的有体物。[8]各个物的集合体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物权的客体。从以上“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可见,象古罗马法时代在集合物上设立一个担保物权-抵押权,已明显违背“一物一权”原则,从而集合抵押也被否定。这样以来,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遭到否定,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也就被彻底否定了。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融资的要求加强,“一物一权”原则也遭到了挑战。按照传统“一物一权”原则,企业以其财产抵押进行融资时,必须将其财产分解,就单个不动产、动产及各种权利逐一成立担保物权,这样不仅降低了企业财产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担保价值,而且手续极其繁琐,增加登记费用,降低企业的行业效率。为了克服这一弊端,使企业能够利用其财产获取大量的融资,财团抵押应运而生。伴随着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法律遂不得不承认在由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及债权所组成的“财团”上得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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