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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财产抵押制度的反思(6)
www.110.com 2010-07-07 09:58

  从世界范围来看,允许所有企业均采取浮动抵押制度是不现实的,也是低效的,因为浮动担保只能由资本稳定、财务公开、信誉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理由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开放性的资合公司,资产流动频繁,采用浮动抵押可降低资产流动成本,并能减少实践中公司擅自处分抵押物所造成的本不应有的纠纷。

  2.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制约,有利于消除由于抵押标的的浮动性给债权人预期造成的不确定性,易为债权人所接受。首先,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资本制度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以及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其次,减资程序的严格规定,也保证了公司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一般不会有太大改变,因此具有较高的商业信用。

  3.《公司法》中的财务报表公开公示制度和《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信息占有的严重失衡而给债权人带来的本不应有的监督成本,样就可以明显降低浮动抵押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4.股份有限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健全,也减少了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监督成本,有利于浮动抵押的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互相制衡,外部有证券委和证监会的监督,相对来说公司的业务透明很多,也有助于债权人风险的防范。

  笔者同时认为,非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企业只能采取与其特性相适应的财团抵押制度,而不适合采取风险较大的浮动抵押制度。理由如下:

  1.非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企业,由于资产运作和财务制度上的相对封闭性,造成债权不易掌握企业财产的变动情况。因此,对此类企业采用财团抵押,并于抵押时将抵押标的物范围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预期并不受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影响。

  2.非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企业监督机制一般并不够健全,企业很容易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隐匿资产、逃避债务,因此也有必要使抵押财产特定化,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我国企业财产抵押制度,应明确区分股份有限公司浮动抵押制度和一切企业通用的财团抵押制度,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均衡高效的企业财产抵押制度。

  注释:

  [1]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6页。

  [2] philip·R·wood:Comparative Law of Security and Guarntees,Sweet and Maxwell,19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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