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公益诉讼 >
公益诉讼语境下的“公益”涵义解析(9)
www.110.com 2010-07-26 13:21

  因此,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公益法活动,它们的最大特色(意义)未必在于公权力对公共利益的弥补或重新发掘,而是体现在以下的过程:针对某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或公共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代表其立场表达不满与质疑,并通过信息的披露与流通赋予所涉话题以某种公共性,而愈来愈多的利益主体加入讨论将使这种公共性更为活跃、广泛与深入。其中,公众不仅能了解与考虑相关的制度状况,理解并回应他人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更可以通过公共知识的习得而参与决策,从而与制度之间形成理性与健康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达成公共利益的关键不在于获得令人满意的代表,而在于扩大所涉问题的公共性;如此取得的也不是追求一致同意的“公共利益”,而是可就公共利益问题展开的平等持久的公共论辩。

  (二)作为一项公共利益的公共生活

  以这种方式所理解的公共利益与前述程序论观点颇为接近,不过,它又是以有利于所有人尤其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为前提的,即围绕公共问题的争论必须是平等、包容和开放的,而那些曾经因为权力、资源或能力的缺乏而无法有效发言的利益主体绝不能被排除出讨论过程。[2]真正的公共利益只有在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中才具有意义,进入到这个公共领域中的人就可以被视为公共利益的分享主体,而其关键又在于人们以何种身份进入公共领域。[3]换言之,达成公共利益的途径不在于被适当地代表,而恰恰在于以自己的身份对相关的公共决策提出意见、申诉和讨论,要求得到回应与满足。因此,论辩式的公共生活是一项现代社会中任何人都会从中受惠的公共利益,它不仅培育与彰显人的主体性,也强调人的关联性;它由无数个相互独立而又相关联的个体所营造与推动,隐含于社会各层面成员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之中。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加以论证。首先,这样的公共利益具有其内在的价值。按照拉兹(Joseph Raz)的说法,一项内在的公益必须能加以自我价值证成并独立于其后果蕴含的价值。在这种意义上看,一个社会如果具有普遍使人受益的特征,那么于每一成员便是内在的公益。它不仅可以为所有人非排他地享有,并且,对它的分配也必须能为每一位同时支配自己那一份额的潜在受益人自主控制。[4]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人和人既是相互独立也是彼此依存的。面对一些可能危及人类的公害(比如环境污染),整个社会中的人甚至未来的世世代代都属于同一脆弱性群体从而息息相关。因此,任何人都对健康良好的公共生活拥有权利,同时也对维持公共生活的有序运转负有责任。即使不是所有人都会予以积极参与,但是,假设没有兼具理性与自由的公共生活,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极有可能遭致扼杀,个人追求的丰富多样的生活品质就会失去保证。我们需要有某种制度性的形式确保每一道同意或者反对的声音可以得以表达,得到倾听,得到支持,得以满足;而借助于公共讨论,所有潜在受影响的人都可以“为自己和他们所属的群体发言,引导国家行为的每一种利益和思想观念都必须接受社会中每一个部分的挑战;并且一旦出现不同意见,就必须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人们必须就程序达成一种高度的共识,或者他们必须为脱离或者良心的抗拒或类似的事物保留空间”。[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