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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语境下的“公益”涵义解析(7)
www.110.com 2010-07-26 13:21

  因此,我们不妨改变问题的方向,即将重点放在由谁来界定公益、如何达成公益、理解和达成公益所需的条件等方面,或许会获得一些更为清晰的认识。

  三 作为一项基本公益的公共生活

  (一)公益诉讼最重要的特征:并非“代表公益”而是“推动公共论辩”

  我们知道,突破既有的起诉资格标准,将更多的公权力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仅仅是开启公益诉讼之门的第一步。在一项具体的公益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程序及其他手段逐渐揭开“公益”之面纱,或者诉讼的“公益”性质是如何得以具备及展现的呢?让我们选取两类较为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加以比较和分析。

  第一例是美国的经典公益诉讼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系列反种族歧视案。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黑人学生琳达·布朗(Linda Brown)由于种族隔离制度不能进入附近的白人学校就读。布朗的父母联合其他家庭向法院起诉,虽然在联邦地方法院受挫,但最终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胜诉判决。在废除歧视性的吉姆?克劳法之前后,报纸和电视等大众媒体(包括国际媒体)将美国南方越轨的种族活动公诸全国,并吸引了大众关注、激起了全国性的抗议与讨论运动,废除种族隔离的浪潮随之声势浩大地展开。[1]

  第二例是我国公民起诉铁道部系列公益案件,如郝劲松诉铁道部火车餐车消费不给发票案、黄金荣诉铁道部火车票强制保险案等。郝劲松三次起诉北京铁路局虽然都惨遭败诉,但是却激起了媒体与公众的集中关注,并促使铁道部决定在全国火车上配备特别印制的铁路专用发票,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彻底结束;黄金荣诉铁道部案被曝光后,火车票强制保险问题也始为公众所知,虽则法院以原告“知情权被侵害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驳回其起诉及上诉,但由此开启了取消火车票强制保险之门。这些问题被揭露之后,相关的行政部门从最初的抵制转为正视问题及积极应对,而媒体报道与公共舆论在促使政府态度转变方面起到了相当的作用。[2]

  当然,这两类例子不可能代表和涵括所有公益诉讼活动,但是它们无疑具有极高的典型性。对比它们的运作过程,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这些诉讼多由个人提起(或由公益法律组织提供代理)。其中,原告未必是经推举产生的,虽然可以称他们“代表了公益”或“为公益鼓与呼”,但是其壮举未必能得到社会的一致支持。[3]其次,由于公益诉讼一般都指向某种制度性问题,因此法院出于各种原因未必都能予以积极对待。再次,在诉讼过程的前前后后,一直伴随着电视、报纸、广播乃至网络等媒体的追踪报道与集中关注,这不仅激起了公众热烈的讨论,而且,真相的浮出水面与话题的深入更会带动新一轮的讨论,其中或许鱼龙混杂、针锋相对,但是基本能循着理性的轨道而进展。最后,虽然这些案件在法庭上的遭遇不尽相同,然而都有可能对制度的变革起到或多或少的作用,尤其是对民众权利意识具有相当的启迪与感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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