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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案例(5)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并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兼并协议归还原企业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依法生效的协议,根本不存在终止的问题,欠原告转让金是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称其已偿还给原告五万元转让金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于1998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和企业兼并附加协议;

  二、被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就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进行交接,交接时财产以2000年3月10日对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的财产清查结果为准(见附表);

  三、自1998年7月3日起至将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交接给原告时止,期间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发生的债权由被告享有、债务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41060元,财产保全费21890元由被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孟庆春

  审判员 管 磊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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