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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二)具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专业评估人员;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建的资产评估机构,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凡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等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从事专业性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未取得国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

  (三)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结果应严守秘密,并建立完善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四)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资产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自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并与之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协议书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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