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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市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审计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于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审计机关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它资料,有权向与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审计机关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414-2818390;通讯地址:本溪市平山区铁路街三号。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33171、010-68307159;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审计举报办公室,邮编:100037。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本溪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金融贷款审计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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