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财产和收益。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20条所列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2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0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得有上述行为。本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20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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