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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现行法的可行性及立法(3)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一是如何保护目标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反收购措施,防御自身被收购;二是如何防止目标公司经营者滥用反收购措施而损害了目标公司的股东、收购方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公司反收购的问题上,我国公司立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1)保障目标公司经营者合法反收购的权利。目标公司的经营层应对公司及股东承担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作为其决策的基本出发点,经营层必须以其合理地认为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只要目标公司经营层合理地确信,收购交易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时,经营层就可以甚至应当采取反措施进行抵御,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使公司减少或避免来自外部的损害。(2)限制目标公司经营者滥用反收购措施。在公司运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了经营效率,同时也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原来的董事往往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失去高额的年薪、津贴以及显赫的地位。“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1]在收购损害了目标公司董事的私利时,董事往往会滥用权利采取反收购措施,挥霍公司资产以保住其职位。这将严重损害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公司立法应强化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以防止反收购措施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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