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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七大“谎言”(4)
www.110.com 2010-07-06 10:01


会所成了


郭小姐:(25岁,地税系统公务员)


我于2003年7月看中了城东某繁华小区的一套住房。尽管这个地段的房价很高,但是在那里居住无论从环境、配套和交通来说都相当不错,我和家人商量了一下,最终选定了那个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今年1月份,开发商交付房屋后,我发现原先介绍的沿街会所和物管用房都将用作商铺经营,并准备对外招商,而物业用房已被转移到小区内一幢较差的底层住宅内。如此一来,我们的安静环境将要被打破,原本属于我们业主的权利被破坏,我很不服气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却声称,有关房屋都是办理了相应手续才用作经营的,一切都是合法的,而且会所等建筑并没有摊入业主房价之中,作为开发商是拥有独立产权的,所以,业主无权干涉此事。讲到这一层我总算明白了,在寸土寸金的繁华市区住宅,在广告中描绘的所谓齐全的配套设施等,不过都是开发商用来吸引购房业主的商业用房而已,小区今后的住户们无权选择,花了大钱却享受不到应有的舒适。


扬子晚报律师团成员对以上开发商的种种“谎言”提出了自己的应对看法: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杨书桥律师:


我处理过很多房产的纠纷,觉得有必要提醒:第一,消费者要认真应对冷静思考,多听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切忌“冲动型”购房或不冷静签字;第二,正确认识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地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而制定的。但由于很多业主忽视了该解释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错误地理解了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吃了亏,在当前问题突出的就是对虚假广告、面积差解释的误解;第三,谨慎对待认购协议,要在认购协议上约定好所购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另外由于认购协议的条款简单,购房人务必要注明“因双方协商正式买卖契约具体条款争议而导致合同签定不能,不视为买方违约”。第四,认真审查合同中应当填写而没有填写的空白部分,及时将空白处用笔划除。第五,正确把握合同附件中关于水电交付、的条款,注意与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物业规则的接轨;第六,审慎对待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第七,有“样板房”的要在合同中明确“样板房”的位置和对照标准。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金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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