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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赔偿特别领域要论(3)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4. 结论。作为原则上否定国会议员对个别国民法律义务的理由,判决旨在指出立法行为本质的政治性、使多元的国民意志与利益反映在国政上、实现国民全体福利,这些均交议员各自的政治判断,也是宪法的宗旨;宪法第51 条的免责事项的论据也在于此。

  二、行政权限的不行使与国家赔偿

  (一) 行政权限的不行使与国家赔偿概论

  1. 有关行政权限的不行使与国家赔偿责任的议论,在药品公害与食品公害之类的案件中达到高潮。在福冈、广岛、札幌、静冈、大阪、前桥地方法院等的判决中,确认了怠于确保安全性义务的国家责任,接着又有否认国家责任的。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2. 引起行政权限不行使问题不限于药品与食品公害案件,还包括有裁量权而不行使的案件,如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判决、[4]大阪地方法院判决、[5]高知地方法院判决[6]等。

  (二) 就基于行政权限的不行使发生损害、得以确认国家的赔偿责任的主要争论点

  1. 裁量的不行使与反射的利益论。在前述的药品与食品公害案件中,国家是主要的依据点,即:作为药事法与食品卫生法上的承认、许可行为的结果,即使对国民发生了损害,国民本来不在受到药事法与食品卫生法的直接保护的法的地位,假设作为承认与许可行为的结果受益的,也只不过是反射利益。因此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环— 国家赔偿法关系中,站在受益于承认与许可行为的结果的国民立场,对能否成为法的保护对象问题有争议。

  2. 假设国民的地位不能完全脱离法的保护对象,其受到法的保护的范围也窄,仅限于如下情形:

  (1) 发生的损害基于社会性要因,让被害者个人负担责任,就会成为过于严酷的、不测的损害;

  (2) 对行政方而言,能够预知损害的发生,且注意就有可能阻止损害的发生;

  (3) 对被害者而言,不存在自力防止损害的发生的有效手段,被害者方面的资力、能力对防止损害几乎不可能。

  以上是近年来日本所提倡的裁量权收缩论。而将不作为作为违法的情形稍早一些,始于村重庆一检事所提,即:将不作为作为违法是指违反了作为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作为义务时,就说在任何情况下均有作为义务是一个难题。一般地说,作为应当确认的不作为的作为义务的要件,是指不作为时就会处于危险状态、作为了就有可能防止结果的发生,被害者对作为得以期待与信赖。[7] 裁量收缩论是对这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裁量收缩论是着眼于救济国民的损害的理论,对主张行政权限的不行使是在行政厅的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行政便宜主义的克服贡献较大。到底何种情形下裁量收缩后有作为义务,难以说明显示了明确的标记,故此,出现了争议点。

  (三) 解释作为形成救济法即损害填补法一环的《国家赔偿法》第1 条第1 项的要件

  具体地说,公权力的行使、执行职务、故意或过失、违法、损害要件,与从行政作用法的角度的要件不同,所有的已被确立了。但是,就现实问题而言,还不能说对其明确区分并进行处理。究其原因,行政法被称为“授权法”,其权限的行使方法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被委以行政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便宜主义) .不过,在历来的行政法的核心— 警察法和由此而来的行政法的领域,有条理地树立了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有关权限行使的羁束原则。但是,一般说来,在行政主体行使权限之际,必须尽所有的注意义务、在任何场合不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违法;在对将权限信托给其的国民带来损害时,在和相关的第三者之间有了关系,几乎没有探讨是否能够确认责任发生要件— 相当的因果关系等。以药品公害与食品公害案件为契机,才开始进一步的探讨活动,特别是不作为问题成为引人注目的问题,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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