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立法探索(5)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但如此规定,由于赔偿经费是各级财政列支,为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就有可能一律作出维持决定。因此我们认为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解决争议,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的一种形式,复议机关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代表了复议机关的意思表示也包含着原行为作出机关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共同行为表示。根据一般的赔偿原则,国家机关共同侵权的,负连带责任。无论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加重或减轻了原损害事实,复议机关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复议机关被告资格的规定显然有区别。换言之,即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而不作行政诉讼被告,也可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成为赔偿诉讼的被告。
2.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司法机关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职能的各类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劳改机关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某一损害是由几个司法机关的接连行为所致,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呢?有人主张几个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有人主张最后作出违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还有人主张,由几个机关共同组成的司法赔偿委员会负责赔偿。我们认为,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既要考虑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也要考虑方便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我国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每一机关的行为与另一机关存在相互依赖,彼此连接的关系。所以,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司法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可取。当赔偿义务机关就责任发生争议时,可由各机关共同组成的司法赔偿委员会裁决。
3.军事赔偿义务机关
军事机关和军事人员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军事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军事机关以团为基层单位,由团以上的军事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是现实可行的。军事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的赔偿实践中,军事赔偿的负担极为沉重。由于没有赔偿方面的明确法律规定,常常是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也被无理要求,不断纠缠,为照顾大局,迁就“军民关系”,军事机关不得不作出赔偿的让步。将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规则中,将有利于维护军队的正常活动,纠正敲国家大头的坏风气。
七、国家赔偿的方式、范围及费用
(一)赔偿方式
从各国赔偿制度看,赔偿方式无外乎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大多数国家法律均采用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的原则。⒂金钱赔偿比较有利于被害人,可以使其要求得到迅速满足,也便于国家机关进行赔偿,免受请求权人无理要求恢复原状的纠缠,而且适用于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的方式比较复杂,适用范围也有限。
我国采用何种赔偿方式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赔偿应是全面赔偿,其宗旨在于恢复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所以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⒃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我国现有体制和传统习惯决定了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适于填补被害人损失,恢复受害人合法权益,如恢复工作、职务、工资级别、户口、住房等往往比金钱赔偿更重要。当然,恢复原状是一种比较复杂而冗长的赔偿方适,可能影响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效率。所以,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采用金钱赔偿方式也是必要的。除此而外,对某些案件的赔偿还可以甚至必须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荣誉等赔偿方式。赔偿方式的多样化,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赔偿范围
民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较宽,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又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受损害指损害事实发生造成财产利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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