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责任 >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1 10:34


    实际上,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的遗留,权利本位思想并未在我国深入普及,官贵民贱、权力本位仍然普遍根植于国家工作人员及普通公民思想之中。无过便是功的为政思想也是政界一大批人的执政理念。又加之国家赔偿法对作为模式下的行政行为设定了赔偿责任而导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逃避责任而不作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日益增多,在数量上远远多于作为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量上的差距日益加大。在法律上仅仅明确量少的违法作为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而疏忽量大的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中心点。这也是“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3)的现实原因。笔者认为,确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强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成责任政府的真正建立。确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后,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侵权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势必破解“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思维定势,使之变成“少做多做都会错,只有做好不会错”。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惰性,促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进而达到依法行政的终极目标。


    二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讲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明确而完备的,由于现阶段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不大或者没有责任(仅为责令履行,而履行是其本应负有的义务),与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管理、引导的强权远远不相适应,必然导致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现象的大量存在,显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强调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平衡,确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是体现了宪法精神,保障了人权。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产生于人民的代表大会并对之负责。从某种意义上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受雇于人民的雇员,雇员的失职行为造成雇主的损害必须予以赔偿。人权入宪后,使居民免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是人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只有确立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宪法精神,真正保障人权。


    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范围及归责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