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行政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近些年来人们了解到的一个新概念。行政不作为被确认违法、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因果关系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行政作为行为的特殊性,应准确把握。本文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与读者探讨。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造成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的损害而应该由国家负责赔偿的一种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分为和,本文主要就行政赔偿进行探讨。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由国家负责赔偿的一种救济行为。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两者的违法实施均可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此前的学者大都就行政作为行为的赔偿问题进行论述,而忽视了对不作为的研究。本文主要就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一下探讨。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或有义务依职权或相对人申请作出一定的行为,且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状态。
现行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存在缺陷
随着行政权对经济社会干预的增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权非法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对于救济相对人权利,国家制定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在防止行政权违法行使及滥用救济相对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该法存在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对权利的救济不足等缺陷,《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为:行政赔偿是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为作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的赔偿。该法采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其范围作出规定,主要对行政作为和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予以赔偿,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没有明文作出规定。
对于不作为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从国外情况看,几乎所有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都将不作为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为国家赔偿的范围。美国《联邦行政侵权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属于其职权的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从依法行政方面看,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对于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构成对法治的破坏,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更不利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促进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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