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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鑫”轮拖航合同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三、关于反诉。华威公司反诉请求井川集团支付拖欠的拖航费、代垫的被拖船保险费以及拖轮的代理费。根据合同约定,拖航费不因被拖船的灭失而免除或抵销,井川集团应当支付。华威公司受井川集团的委托代办保险并代垫保险费,井川集团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拒付保险费,缺乏事实根据,其理由不成立。拖轮在起拖港的代理费已由华威公司实际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该项费用也应由井川集团承担。至于因被拖船“昌鑫”轮沉没而使拖轮发生延滞,由于合同没有关于延滞费的约定,华威公司的该项请求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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