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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保障机制(14)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从自身做起,注重对周围分散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其次,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机制,对在饮用水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村民或村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政策优惠,提高他们参与饮用水保护的积极性,并鼓励他们对威胁、破坏饮用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以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饮用水安全。

  结语

  从现实需要来看,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一项广为认可的基本人权。农村饮用水是广大农村人口的命根子。我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仍十分严峻,农村饮用水源问题因其重要性及其复杂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寻求更好的解决饮用水源危机的方法,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是当务之急,必须加强关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确保现有饮用水源持续完好和持续的生产力以及人类对其利用,必须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保护力度。同时,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不以牺牲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来满足当代人需要,必须建立长效法律保障机制,以使农村饮用水源应当得到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 法制网-法制日报:《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达标 农村环境监督形势严峻》,2007-12-6. [2] 曾文革、许恩信:《中国西部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研究》,资源科学,2008年4月第30卷第4期,第513页。

  [3] 资源网:《刍议:我国现阶段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2007/9/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5]韩德培、陈汉光:《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北京,2003年4月第4版;

  [6]金瑞林、汪劲、王灿发:《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4月版;

  [7]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学》,中信出版社,北京,2004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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