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在我国环境法的理论研究中逐步形成了以排斥对立为基本内核的封闭性体系化的研究思路。封闭性体系化的研究思路不仅不利于环境法理论自身的成熟和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外界对环境法理论的误解和隔阂。因此,要逐步扭转和改变在环境法研究中的排斥与对立情绪,用建立在沟通与协调观念和方法基础之上的宽容精神取而代之,并引导和促进开放性思路在环境法理论研究中的形成,这是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升环境法理论研究水平并增强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现实适应性的基本出路
【英文摘要】Based on the history and factuality, a closed and systematic study method, the essence of which is exclusion and opposability, is formed in the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hina. The closed and systematic study method is not contributing to a refinement of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 also deepens the misconception and barrier. So, for conversing and changing this kind of emotion, instead, we need a kind of tolerant spirit which based on a communicative and coordinate concept and method, moreover, we can induct and accelerate the forming of the open train of thought in the theory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law. This is the basic outlet of continuously promoting the level of the theory research and enhancing the adaptability of theory and practice.
【关键词】环境法研究思路;排斥对立;沟通协调
【英文关键词】Research ideas of environmental law;exclusion and opposability;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正文】一、环境法理论研究中的排斥与对立情绪
对于社会科学而言,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一个主观的认知过程,尤其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研究者的基本情绪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所从事研究的基本理论定位和发展方向。针对这一点,一位德国的法学家有过精辟的论述:对于任何一个理论研究者来说,观察和思考都不是纯粹的“客观”过程,每一个声称客观的感知都源于当时特定的“立足点”。[1]联系到法学领域的研究现状,尤其对于环境法这么一个新兴的和处于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之中的法律领域来说,上述研究倾向的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
从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作为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在西欧、北美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态势良好,就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表现出来另人欣慰的发展势头。我国的立法实践充分体现和反映了对环境立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第26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把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我国在1989年对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我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主要措施、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从环境法的发展史来看,环境保护基本法出现实际上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的发展,这是环境法步入完备阶段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以宪法中环境保护的专门规定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我国还根据实际需要颁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单行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多达上百件,具有相当的规模。总之,环境法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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