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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排斥对立到沟通协调(6)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二)协调

  协调是沟通的理性结果。沟通的基本目标在于在相互理解基础的基础上彼此的认可与接受,但这种认可和接受并不是盲目的和无原则的,而是以沟通为前提相互协调的结果。对于不同法学领域的理论研究者来说,协调首先要求深入了解和分析本研究领域以外的理论发展动态和趋势,对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现状与结论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判断;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协调还要求归纳和总结出相关领域理论研究的先进和可供借鉴之处;最后,协调更加着重的是,通过将其他领域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与自身理论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及时改进和调整自身在理论研究过程中的某些观点和内容,一方面推动本研究领域的理论更新与进化,另一方面也在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与相关领域理论体系的衔接与相互印证和支持。协调表现为一种双向的努力,它超越了先入为主的偏见,强调沟通的双方以相互理解为前提,理性地看待对方所持的基本理论观点和主张,在有选择地接纳对方的同时丰富和发展自身的理论体系,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协调更能促进沟通的深入进展。在促进不同理论体系协调的进程中,不同理论观点和主张的碰撞是难免的,这是在协调过程中所必然遇到的问题。问题的出现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动力,它推动了不同研究领域学者沟通的深入进行,这种带有问题和疑问的对话有利于双方对特定问题的研究更加透彻,也有利于在相互质证的过程中促成问题的解决,增强相互协调的科学性。与此同时,不同理论体系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对各自理论更新和进化的促进,必然在不同研究方向上形成各自理论发展和完善新的起点和命题,对这些新的理论问题的后续性研究不仅需要以本领域原有的理论框架为基础为支持,它也更需要从相关领域的研究中获取有益的理论资源,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研究水平,这种需要促使沟通的努力成为自觉的行为。沟通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实际上标志着各相关研究领域相互之间认可与接受程度的提高,这种局面的形成,既是协调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在不断推动协调的过程和结果在科学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程度的提高。

  总之,沟通和协调体现的是一种以宽容和合作为基础的开放性的研究思路,它对于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乃至推动整个法学领域的理论进步,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参考文献】

  [1] [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代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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