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集体林产权改革过程中,要关注对林农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为什么在集体林产权改革过程中要维护和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林农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林农权益受侵害的根源在哪里?如何通过立法有效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法学特定的理论视角出发,紧紧围绕“集体林产权改革”这个命题做出回答。
关键词: 集体林 产权 林农权益
一、为什么要强调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一)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集体林产权改革的必然要求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集体林产权改革的题中之义。从经济学上看,所谓产权,“实际上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i],其核心是产权持有者如何从稀缺资源所实现的价值中分享所应得的利益。因此,作为集体林产权改革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林农能否从集体林产权改革中获益应当是评价集体林产权改革的重要标准。从法律上看,集体林产权改革的实质就是完善和健全集体作为集体林所有权主体对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的处置规则,就是实现在所有权基础上,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能的再分配,而这一切权能的再分配都应当以保护所有权主体、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为依托和目标。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集体林产权改革的根本手段。集体林产权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集体林业资源市场化经营转向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能否缔造合格的集体林业资源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在这一问题上,强调保护林农具有重要意义。利益是刚性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充分调动和保护林农的物质利益,才能给予林农以最大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从而使集体林业经营最大程度的符合市场化运作模式。以福建永安市为例,产权改革以后,经营单位变小,自愿联合、自愿流转的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初具规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已完成林权流转挂牌交易面积7187.67公顷,交易金额达6504.4万元。[ii]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又是现行产权改革制度规则下必要的政策倾斜。产权关系本质上是物质利益关系,产权改革涉及复杂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再分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林农阶层在我国的社会制度框架下,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缺少利益的真正代言人;由于我国集体林产权改革整体上仍然是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演进模式,由于林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有限,本应成为产权变革主体的他们更容易处于消极、被动态势,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类问题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为此,有必要特别提出对林农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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