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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产权改革与林农合法权益保护(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二)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林业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资源。因近年来林业资源的数量减少、质量退化以及社会对林业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加,林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的林业产权改革启动的基本动因就是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产权是林业管理的关键,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而产权制度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促进主要从产权功能上表现出来。产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产权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从而实现对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产权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作为“经济人”的产权主体必然尽其所能按照“最小的投入-最大的产出”模式从事资源的经营,在实现自身物质利益的同时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受物质利益的驱动,产权关系同时又演变成一种责任关系,即约束产权主体对自己产权的保护和关心。因此一旦界定了清晰的产权关系,有了对产权主体的法律保护,产权主体就会主动保护产权不受破坏,从而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林业。我国集体林面积占我国森林面积的57.55%,[iii]其中经济林和竹林分别占全国的90%以上,因此集体林发展在中国林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有效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发挥和调动林农保护和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促进林业资源有效率的优化配置,从而保障林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三明市为例,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2004年,全市完成造林更新面积1.57万公顷,其中林农个体造林面积占集体林地造林面积的67.3%;竹山1/15公顷,产值提高70元,达到306元;森林防火的主动性增强,改革到位的地方只有火警、少有火灾。[iv]

  (三)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是社会正义法治文明优越的重要体现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与十六大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科学指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林农利益维护,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公正理念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关注对林农权益的保护,要关注对林农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的保护,关注对林农“未来”利益的维护。事实上,只有保护好了林农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维持和缔造生态和谐、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局面,才能真正实现自然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方面,三明市又是一例:自集体林产权改革以来,林农利益得到维护,林区的社会秩序实现安定稳定。2004年,全市发生各类涉林案件3209起,与上年7585起相比下降了57.7%;举报村干部“暗箱操作”转让集体林和截留、挪用林木转让资金的群众信访件也从上年的45件下降到15件,全市没有发生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另有数据表明,2004年全省森林公安共查处盗滥伐刑事案件950起,比上年下降21%,检察院起诉盗滥伐案件508件,比上年下降32%,法院审结盗滥伐案件382件,比上年下降28%——这都是“社会和谐”的最直接明显体现。另一方面,集体林产权改革以来,农村就业机会和林农收入增加,如永安市林竹业共解决农村劳动力5.8万人的就业,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5.7%;沙县仅承包经营竹山的农户就有3万户,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4.5万人;2004年,永安市农民人均林业收入就达2160元,约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将乐县农民人均林业收入达162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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