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环境污染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同时又是一种公害行为,它损害的往往是社会大众的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支持起诉,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去年11月,深圳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本专题问答旨在让读者充分了解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污染诉讼的相关内容。 遭遇环境污染怎么办?
答:1.直接与排污者进行协商或让第三方进行调解,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赔偿损失;
2.申请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
4.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在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中能提供什么帮助?
答:主要是支持起诉。支持的方式主要为:协助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等。
检察机关提供服务是否收费?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答:1.《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2.《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1月1日生效)第50条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答: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比普通诉讼时效多1年。
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由谁来举证?
答: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必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环境民事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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