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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不容缺位
www.110.com 2010-07-31 17:36

  近年来,我国海洋污染事故频发,在给海洋环境带来重大损害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然而,目前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却少有人问津,国家的合法海洋权益得不到赔偿。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为了维护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给予赔偿,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每年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可避免地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海洋污染损害包括两个方面:私有利益损害及公益利益损害。私有利益损害主要指因海洋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直接利益损失(如养殖损失、渔业损失),其私有利益的索赔方往往是受损的个人或单位。为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必然会向法院对肇事方提起民事责任诉讼,对自身造成的污染损害请求索赔。相比之下,公益利益损害主要指对海洋所造成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环境容量损失等海洋自身遭受的损害。这种污染损害往往找不到直接的受损对象,其侵犯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对于这部分损失,由于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实体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索赔公益污染损害的实例较少。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提请环境公益诉讼的仅有2002年“塔斯曼海”轮海洋溢油生态索赔案。该案由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目前该案一审已经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95.81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其生物修复研究经费等245.23万元。此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当海洋环境遭受污染损害后,进行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将不是个人的私利,而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思想意识问题。首先,不少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意识到海洋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等较深层次的“无形的”影响,其认识仅拘泥于变差的海水水质、损失的海洋渔业资源量和养殖资源量等表面的污染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也不可能想到对海洋环境公益损害的索赔。其次,由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的公共利益,一些相关单位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认为向法庭提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持续时间长,程序较为复杂,还需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最终诉讼结果也未必胜诉。如败诉,单位还需支付诉讼成本费用。而即便胜诉,胜诉的收益归宿是国家,而不是单位本身。单位自身在整个公益诉讼中并没有任何的收益可言,而且还存在自身利益损失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相关部门明哲保身,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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