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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了婚姻自由(2)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即现行的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源于广东省的一份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享乐主义思想开始蔓延。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

  种种社会现象表明,计划经济状况下的一些法律制度和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作出修改。

  不久,巫昌桢参加了婚姻法修正案起草小组,她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发现,“包二奶”、养情妇现象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数量上日益增多;二是形式上从隐蔽走向公开;三是主体不断扩大,由农民发展到商人又扩展到官员;四是后果非常严重,容易引发腐败和恶性刑事案件,有不少官商勾结和杀人灭口案都是由“包二奶”、养情妇引起的。在巫昌桢和同事的倡议下,婚姻法修正案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条规定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倡导和法律上的宣言,2001年婚姻法在通过制度建设来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有着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对于婚姻中的弱势或无过错方、的受害方,采取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一是在离婚共同时,照顾子女和女方。二是对抚养子女等事务尽过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要求另一方以个人财产给予补偿。三是离婚的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四是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五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更、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要受到相应惩处或追偿。

  “虽然法律所规定的受照顾、补偿、帮助和赔偿的包括男女双方,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做更多是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同时又符合公平的原则。”巫昌桢解释说。

  回首近60年来的发展历程,婚姻法出色地完成了反对封建、拨乱反正、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实践需要的历史任务,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条文将更加完整、制度将更加完备,成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从事婚姻法研究已近60年的巫昌桢满怀信心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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