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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权的法律思考(4)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六、共有商标权的使用和处分

  共有商标权可由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时不得妨碍其他权利人对该共有商标的使用。共有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从中获得收益。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时,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共有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共有商标权的处分权,包括转让和放弃其共有商标权的处分。

  共有商标权人转让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应当接受该转让,否则视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商标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共有商标权人未经其他商标权人同意擅自转让商标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碍了其他商标权人行使其优先受让权的,其转让无效。但受让人善意时除外。

  共有商标权人放弃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申明,并报商标局登记公告。共有商标权人的放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放弃。

  部分共有商标权人放弃其商标权的,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标权人都放弃共有商标权的,该商标权消灭。

  (注1)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1月第1版,第152页。

  (注2)参见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33页。

  (注3)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68页。

  (注4)参见《商标法》第37条。

  (注5)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1月第1版,第16页。

  (注6)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87至89页。

  (注7)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42页。

  (注8)王泽鉴著:《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24页。

  (注9)王泽鉴著:《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75页。

  (注10)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第236页至241页。另可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第166页至168页。

  (注11)参见《商标法》第13条。

  (注1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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