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不续签合同照样“双倍”赔付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本报讯 现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一个月后向劳动者支付双倍。那么,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与劳动者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这是一个困扰许多劳动者的问题。日前,在律师的努力下,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未续签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贾某从2003年8月开始在我市开发区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检验员、操作员、班长、品质部现场管理组长等职务。200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0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贾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8月11日贾某和其余两名劳动者曲某、吕某共同委托我市知名律师、专家张荣君向开发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项。

  仲裁委员会以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驳回了包括3名劳动者因未续签合同索赔双倍工资的请求。贾某等人随后起诉到开发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贾某、曲某、吕某三人双倍工资共计22548.42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