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遇车祸,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否既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获得赔偿?这是已故农民工院建才留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的问题,更是留给已经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问题。
交通肇事者被判刑但无力赔偿
院建才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于2001年1月到北京市台湖福来顺建材商店打工。2007年5月21日,院建才和该商店经营者高启之子一同外出买建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停靠在紧急隔离带上,孰料祸从天降。二人当场被疲劳驾驶的薛某驾车撞死。事故还造成一人轻伤,三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
院建才遗有一子,名院京河,时年9岁。2005年,院建才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在北京走失,下落不明。院建才死后,其兄院建堂代院京河就交通肇事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7万余元。与此同时,被害人高某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44万元。
2008年11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院京河经济损失25万余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支付院京河死亡赔偿金2.5万元。2009年3月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数额合理。
事故发生后,薛某主动赔偿了两个被害人的丧葬费及相关费用2万余元。薛某所驾驶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而薛某只是一个农民,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院京河的赔偿请求虽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大都无法兑现。
走工伤赔偿之诉是否行得通
对薛某可能没有赔偿能力,院京河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时福茂早有心理准备。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时福茂就考虑,如果赔偿无法兑现,是否可以走提起工伤(亡)赔偿诉讼之路。
时福茂分析,按照国务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院建才应认定为工伤。
- 上一篇:辞退116名农电工“悬”四大问号
- 下一篇:葫芦架下何日不睡农民工
相关文章
-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专家称关键在提赔付额
-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工伤待遇如何执行?
-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工伤待遇如何执行?
-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专家称关键在提赔付额
-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否享有双重索赔权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违章发生交通事故 能否算工伤引争议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 ·天津市发改委:医疗事故鉴定费执行新标准
- ·医院未按标准执行所致伤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 ·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工伤待遇如
- ·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 ·工伤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 ·工伤赔偿可先予执行医疗费
- ·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