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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规制立法的正统性(6)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对物的规制,是指从确保国民的健康、国民生活的安全和公正交易的观点出发,为确保生产设备及生产物的安全和质量,所进行的试验、检查、监督、认定、确认以及检疫等规制。这种规制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物及生产设备,强调对整个过程的规制,包括事前进行型号的承认,监督其制造过程,检查其设备及安装的规制。因而对物的规制又称为检查、检定、检验或者检疫制度。这种制度又可分为关于保安的规制、关于保健卫生的规制、关于确保交易的规制、关于防疫的规制等。对物规制的手段,主要有检查、检定、认定、确认、检疫等。无论是对人的规制,还是对物的规制,都是为了事前防止对于国民生活的危险而进行的规制,因此皆归属于社会规制的范畴。

  所谓经济性规制,简称经济规制,是指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国主要涉及产业行为的市场方面,如费率、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竞争行为等。

  为了保证民间活力,确保经济的效率,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予以规制是不值得提倡的。但是,若完全听任自由竞争,反而不利于确保国民经济的公正和效率(所谓“市场失灵”)。对于因竞争的结果而产生的垄断及不正当交易,许多国家制定了垄断禁止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设置了相应的适用除外事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工会法、和劳动基准法等规范,对企业活动发挥着一般性规制的作用。总而言之,经济规制都(应当)是为保护自由竞争的原理而进行的规制。但是,对于电、煤气、自来水、铁道等公共利益性极强的事业来说,由于其设备投资需要巨额资金,若允许复数的企业就此展开竞争,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因此,许多国家容许这类事业形成“地域垄断”乃至“政府垄断”的局面。

  为了确保此类事业的公正且有效地运营,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对试图从事该事业者实行特许制,同时实行特别监督,规制其产品及服务收费。关于这种对公共利益性极强的事业的规制,一般认为其对于国民生活的保护来说是必需的规制。即使近年来相关领域也出现了民营化现象,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得以进一步推进,但是,政府的相关规制依然存在,民用事业公共性的属性决定了其对民间活力的引进不宜施行纯粹的市场竞争原理。政府还根据行业法就参与、设备、数量、价格等本来应是自由的经济活动进行事业规制,对其正统性来说,不可或缺的是所谓公共福祉的观念。即便是根据行业法进行经济规制,也必须从保护国民生活的安全,保护消费者和利用者的利益,进而谋求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虑设置和实施规制。换言之,这些规制的目的应当是确保事业经营的健全化,维持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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