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 难遏教师“走穴”
当前,尽管不少地方有官员或人大代表呼吁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但由于只是一般性呼吁,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约束效果有限,以致教师有偿家教现象较为严重。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教育部门也出台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但此举多是基于学生家长的“呼吁”或“不满”,这使得禁止教师“走穴”的规定成了敷衍公众的道具,而不是真要遏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利器。
有不少人认为,把“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写入义务教育条例乃至《教师法》中,将能更好地遏制在职教师“走穴”。当然,对于一种盛行已久的恶劣现象或陋习,仅仅靠新的法律条文就要想解决好,那未免过于理想和天真。要使在职教师不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的规定在现实中生根发芽,进而扭转不良的教育风气,政府乃至学校至少还需做到两件事:
首先,政府必须确保对教育的财政投入,使学校发得起工资,提高待遇,使教师们能居家过日,工作时不“吃着碗里,看着锅里”。试想,一名优秀教师如果从学校领到的工资收入还不能正常地养家糊口,他能不着急吗?能不想方设法“走穴”吗?在西方一些国家,教师、医生、律师是高社会地位、高收入的三大职业。对比之下,我国尤其是西部地区,教师的待遇一直没有得到很大改善,虽然近来国家对西部地区加大了教育投入,但是教师收入普遍不高是无法回避的事实。
其次,对于有些职业,纯粹有了高工资高收入,从业者也未必能“有恒产者有恒心”,而必须在物质层面之外,加以精神层面的苛求。这就要求在招录教师时,必须挑选那些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的人来为人师表。
规范管理 须做到“对症下药”
并不是所有人都赞成通过立法手段遏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对于教师队伍中存在的极少数师德败坏者,有人认为,这并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他们的行为诚然会影响教师的社会形象,但这仅是支流,教师的主流还是兢兢业业,肯吃苦,肯钻研,着力于提升课堂效率,竭尽全力完成教学任务的。因此,有人提出,针对极少数人的失德行为去制订一部针对所有教师的法规,是一种法律资源的浪费。事实上,没有多少教师愿意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天后还想为一些学生“开小灶”,或者在紧张之余好不容易碰到一个假期,只想好好调整一下自我,陪陪家人,很少有人愿意不辞劳苦做家教。在做家教的教师中,有不少人是碍于一些家长通过熟人、朋友找上门来,实在没办法拒绝人家而不得已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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