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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禁止教师有偿家教吗(4)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2005年1月,上海出台《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和《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高级教师“不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不搞大运动量训练”。而对于特级教师,若擅自在校外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进行有偿教学、在社会上编写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教辅材料以及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的,将停发津贴甚至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南京

  2009年5月南京市教育局出台《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在申报职称和各项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延迟一年申报。

  西安

  2009年4月西安市教育局下发《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局把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私自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兼课行为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确定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武汉

  2003年1月,武汉市教育局出台《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明确表示,进行有偿家教或给他人介绍家教生源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情节严重的将被解聘。如首次发现违反此规定,这个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规定还要求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作为一项条件明确写进教师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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