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费。《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偷、逃、拖、欠等方式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额外代替员工
「案例」2009年元月起,常琳便发现自己本应得到的工资,被公司以种种额外福利的名义分批发放,由于总数未变,常琳虽感到莫名其妙,但并未过多深究。
2010年2月,常琳得知公司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少,才明白事情的真相:原来,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公司以额外福利形式代替工资,无疑降低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点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5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目前,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体现在《职工基本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各不相同,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公司的行为,明显属规避缴纳义务。
让员工变成“自由职业者”
「案例」贾婷上班两年,公司却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对外称贾婷是自由职业者,即独立工作,不隶属于公司,只是必要时临时请来做事。贾婷虽觉得别扭,但鉴于公司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且一再表示会让贾婷“常住”,加之工作难找而自己又喜欢该职业,便听之任之。其实,公司此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贾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只给一定补贴,以逃避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点评」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群,参保社会保险的身份及其后果也完全不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会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因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只有他们才能享受失业保险,自由职业者自然不在其列。本案公司隐瞒贾婷真实身份,以只给一定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即使事先得到贾婷同意,也因违法而无效。贾婷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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