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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宪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5日16:40 民主与法制杂志

    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反被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 本刊记者 王健

    下班途中车祸从天而降

    2007年1月2日下午6时许,广东省广州市广园快速路茅岗路口候车亭,挤满了下班等待回家的路人。

    突然,一辆牌照为粤A54050的解放牌小型货柜车偏离机动车道越过自行车道,像脱缰的野马向候车亭方向冲了过来,眼看就要跃上马路沿了,却没有一丝刹车的迹象。

    眼前的情景在等车的人群中引起了一阵骚动,人们本能地向后快速闪去。一位中年男子因躲闪不及被迎面而来的小型货柜车撞个正着,倒在了十米开外的血泊中。

    当人们还没有从眼前令人心悸的一幕中回过神来的时候,小型货柜车却迅速调转方向逃离了事故现场。有好心人拨打了“120”和“110”,中年男子随后被送往黄埔区中医院抢救治疗。警方很快也到达了现场。经过勘查警方认定,小型货柜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中年男子无任何责任。

    在病床上昏迷了10天后,中年男子才苏醒过来。回忆起10天前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他仍然一脸茫然:“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不知怎么回事那辆小货车就向我撞了过来。要不是我身板硬,肯定没命了。”

    中年男子名叫王登辉,家住四川省仪陇县义门乡佛国庵村。自1999年起,他便南下广州打工。2006年12月19日,他应聘到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机电维修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没想到仅仅上了14天班,他便遭遇如此惨烈的车祸。

    经过医院诊断,王登辉颅脑严重损伤,身体右侧两根肋骨骨折,右耳鼓膜穿孔,全身上下青一块紫一块。

    昂贵的医药费很快成了王登辉的心病。他们夫妻俩在广州辛辛苦苦打拼七八年攒下的四五万元积蓄很快就用光了。尽管他在广州有亲戚朋友,但这些人的收入也很有限,对他的帮助微乎其微。在向所有的亲戚朋友张过一次口后,王登辉对自己的病情有些绝望了。

    从警方传来的消息对王登辉来说更如五雷轰顶。经警方查证,在交管部门登记的牌照为粤A54050的车辆的车型并非小型货柜车,也就是说,撞王登辉的小型货柜车使用的是假牌照。这就意味着逃逸的肇事者身份可能一时无法查清。王登辉暂时需要自己为这次交通事故“埋单”。

    就在王登辉陷入经济困境时,舅舅朱中华的出现给他带来了一丝生机。朱中华是一位的法律工作者。他告诉王登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这场车祸属于工伤,应当由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医药费。

    其实,在遭遇车祸后第二天,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曾派人到黄埔区中医院探望过王登辉的病情。据王登辉的妻子回忆:“公司的人只是简单问了一下病情便转身离去,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更不要说带慰问品什么的了, 太没有人情味了。”

    企业规定 员工不得外出住宿

    2007年2月,王登辉的舅舅朱中华专门到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交涉。然而有关领导的答复让他大失所望:“王登辉是在公司外面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的伤,我们不负任何责任。”此后,朱中华又多次请求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为王登辉申报工伤,并解决他的医药费问题,均遭到回绝。

    在这过程中,日益高涨的医药费已经压得王登辉夫妇喘不过气来。因为没有钱,王登辉面临停医停药的危险。不得已,他想到了自己在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的14天的工资。

    然而,当王登辉的爱人到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王登辉的工资1500元时,公司却要求王登辉主动辞职,否则不予支付工资。一边是丈夫在病榻上等待救命钱,一边是公司态度强硬决不让步,王登辉的爱人最终含着泪为王登辉办理了辞职手续。拿到1500元工资的那一刻,她感慨万千。

    在向黄埔区中医院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王登辉的爱人用剩余的钱为两人买了两张从广州到南充的火车票,带着病痛中的丈夫踏上了回家的路。

    经过在仪陇县马鞍区卫生院一个多月的治疗,王登辉康复得很快。然而医药费的捉襟见肘让他不得不提前出院,回家养伤。此后,依靠农村合作医疗,王登辉的伤情渐趋稳定。但是,却留下了后遗症。“有时候头疼,说话时精神恍惚,右耳朵依然听不清别人说话。”王登辉说。

    2007年3月,从伤病中走出来的王登辉重新回到了广州,他要向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讨个说法。

    3月27日,王登辉的爱人到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王登辉申报工伤。2007年7月20日,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登辉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工伤。

    有了黄埔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撑腰,2007年9月,王登辉一纸诉状将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广州市劳动,要求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工作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4500余元。

    就在王登辉到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的时候,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却来了个釜底抽薪,将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源于该公司一种坚持多年的做法:为入职员工提供食宿,并禁止员工外宿,这样做的目的是“以便管理及照顾职工的安全”。这一做法还被写进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一节第9款。该条款规定:非因上班或没有任何手续,而在外面留宿者,将予以严惩。

    为此,三水食品有限公司认为:王登辉擅自外出,也未告知公司其另行住宿的地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公司抛出的“禁止员工外宿”的规定,王登辉一头雾水:“我于2006年12月14日到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也没为我安排宿舍床位,中午我都是在车间的板凳上休息的,《员工手册》没有发给我,怎么规定的我根本就不知道。”

    王登辉说,他现在仍然和老婆、姑姑等几个人一起合租,住在黄埔区南岗沙步村大基花园,这一点全公司从中层主管到普通员工都知道。退一步讲,即使有“禁止员工外宿”的规定,但是公司没履行告知责任,不知者不为错。

    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在法庭上答辩称,王登辉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单位是否提供了住宿,以及王登辉是否违反公司制度私自外宿,对本案定性无影响,其理由有两点:一是职工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二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王登辉的受伤是因其过错所致。而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以“王登辉擅自外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人身伤害,依法不应认定工伤”,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为此,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作出〔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登辉为工伤没有错误。

    尽管双方各执一词,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大大超出了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和黄浦区劳动局的意料,连王登辉也连说“真没想到”。

    黄浦区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王登辉作为职工,经一天紧张劳动后回家休息,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合乎常理,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应予以尊重。”主审法官冯邓宁解释说。

    在冯邓宁看来,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以“方便管理及照顾职工的安全”为由禁止员工外宿的做法,显然是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与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相抵触的。

    最终,黄浦区法院维持了黄埔区劳动局作出的〔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驳回了三水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个月后的2008年3月4日,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对王登辉和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作出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王登辉工作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7788元。

    手中拿着劳动仲裁书,王登辉泪流满面。尽管直到现在他还没有拿到这笔补偿金,但是因为宪法在这起劳动纠纷的处理中被直接引用作为判案的依据,王登辉的名字注定要被写入中国法制的历史。

    宪法司法化 将成为一种常态

    发生在王登辉身上的这场劳动纠纷已经尘埃落定。然而,由于黄浦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把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因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这是我国法制文明的一个进步。”在得知黄浦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举动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感到很兴奋。

    焦洪昌说,在我国以往的司法传统中,法院是不能适用宪法进行判案的。这一点从最高院对两个地方法院的批复中可以得出结论。1955年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就此案目前刑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可否适用宪法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答复不能适用宪法。同样,在1986年,最高法院在批复江苏省高级法院请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可以适用哪些法律条文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时,将宪法排除在外。

    最高法院在宪法司法适用上的态度在2001年6月28日发生了180度大转弯。”焦洪昌回忆说。从这一天起,最高法院不再禁止地方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判案。

    让最高法院在宪法司法适用上发生转变的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讨要受教育权案。

    18年前,齐玉苓初中毕业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在得知真相后,齐玉苓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陈恒燕等人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齐玉苓受教育权案让司法界看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希望。焦洪昌认为:“尽管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离老百姓并不是那么遥远,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救济,宪法应当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

    但是,焦洪昌并不赞成对所有的案件一概适用宪法进行判案。“公民在通过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应当是和你相关联的、有利害关系的。如果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宪法,可能会削弱部门法的作用,造成地方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焦洪昌说。

    “严格来讲,只有当国家对公民权利进行侵犯的时候才能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焦洪昌说:“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法不发达,对于很多本属于第三法——社会法调整的纠纷,用传统的民法和刑法都无法进行解决,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这时候适用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与法律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并不矛盾。”

    焦洪昌认为,在以往的审判中,宪法很少被法院适用与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关系。焦洪昌说,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大力推行,一大批具有较高法律涵养的法官得以进入到审判队伍中,当这些人逐渐获得一定的审判经验,具有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的时候,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目前,宪法司法化仍阻力重重。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打架现象法院无法解决,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受理。有限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等法制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但是随着法制进程的推进,焦鸿昌相信,有了法院对私权利的违宪审查这个良好的开端,从对个人的违宪审查到对企业的违宪审查,再到对非政府组织的违宪审查,最后一定会渗透到对国家行为的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趋势最终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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