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本网解读 -单位挑长相 不涉及歧视?!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2009年女大学生专场招聘会日前举行,50家企业的600余岗位面向女性招聘,不少参会企业对应聘者的外貌定了“苛刻”要求。
    参加招聘会的女大学生,不少人都化了妆并身着正装,显然经过了一番精心打扮。虽然岗位诱人,但不少应聘者看到招聘单位“容貌姣好,身材高挑”的“高门槛”,也望而却步。
    据主办方介绍,此次招聘的单位提供文秘、会计、市场营销的岗位近半。学校、事业单位则成了女大学生追捧的对象。
    据统计,2009年北京地区将有高校毕业生21万余人,其中女大学生的比例超过五成。在以往的招聘会上,女生求职会遇上性别、外貌等门槛。法律看点:招聘单位提出容貌要求,是其权利还是有违现行法规?


律师解读
单位挑容貌不涉及歧视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高晋律师称,招聘单位对招聘者性别、年龄、容貌的限制其实早就存在,只不过原来比较隐晦,现在比较明显了,甚至“大方”地写在招聘启事上。
    那么,将“容貌姣好、身材高挑”这样的要求写在招聘启事上是否涉嫌歧视就业者呢?
    高晋律师认为,这样写虽然让有些应聘者感觉不舒服,但这样的词语没有侮辱或贬低他人的意思,因此不存在歧视问题。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在实践中,对性别和年龄的限制通常被认为歧视,但对容貌的要求不在此列。


企业招员工有自主权利
    高晋律师认为,招聘单位对女大学生有容貌和身材的要求,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高晋律师说,无论是《》还是《》,都没有关于企业如何用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因此,企业对岗位的要求是自主决定的,选择什么样的员工是企业的权利。
    高晋律师认为,用人制度应该是市场化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法规不能对企业如何用人干预太多,否则不利于企业发展。
    但高晋律师也认为,单位招聘过分注重外貌反映出一种不好的社会风气,政府部门应加以引导。


人事网点评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综上可知,相貌歧视,也是就业歧视的一种。因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可以进行相貌歧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容易在招聘和管理劳动者过程中产生就业歧视问题。如在性别、年龄、户口、相貌、身份、宗教信仰、身体殘疾、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方面产生歧视问题。是否产生歧视的关键是企业提出上述条件是否超出岗位的一般正常要求,是否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比如招飞行员要求应聘者不得近视,是完全可能,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是岗位的特殊性和特别要求决定的。而企业行政人员如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规定不得近视,就可能存在就业歧视。


   本案上述律师的解读值得商榷,其单位挑长相,不涉及歧视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该律师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就业歧视问题不仅要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更要考虑就业促进法和相关规定,否则这种解读是离题千里,误人子弟。对此,本案的法律正确适用是就业促时进法第3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9条。正确的结论应当是----单位挑长相,可能涉及相貌歧视,而不是该律师所讲的“不歧视”。因此,在这也提醒各位劳动者,在学习或看报时,要学会判断,不能人云亦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