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某鞋业公司一名女员工结伙工友,以“罢工”的方式,胁迫老板加薪不成,却被老板“炒了鱿鱼”。事后,她将老板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取非法方式讨增薪,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因此提示:发生劳资纠纷,要依照正当的方式解决,不可采取过激行为。
你不加薪我们就“罢工 ” 女员工采取非法行为
阿莉(化名)是中山市某鞋业公司的一名四川籍女工,在该公司工作了8年多。
由于之前对自己的薪水不满,2007年12月28日,当阿莉得知公司近日加薪人员中没有自己的名字时,她就喊上公司其他20名未纳入增薪名单的工人,于中午时分聚集到公司门口,要求公司老板对调薪之事给说法。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闻讯后迅速赶至现场,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但仗着人多势众,阿莉等人充耳不闻继续聚集吵嚷。临近下午上班时,公司相关负责人出面劝说阿莉和工人们先回工作岗位上班,调薪之事待与公司协商解决,但阿莉等人不从,坚持要求公司老板现场给出说法——先应诺加工资,否则就不上班。
当天下午,这21名工人一直采取打卡却不上班的方式与公司“叫板”。
公司开除“罢工”员工 女员工索经济补偿
次日,公司出具《奖惩公告》,公告中认为阿莉等21名工人不听规劝,采取罢工等极端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违反的公司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依《劳动法》相关规定将他们开除。
阿莉等人虽不情愿,但也是当日结清工资离开了公司。2008年1月,阿莉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近2万元,中山市劳动争议裁决驳回请求。
阿莉不服,同年3月,她向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为分文不补 法院终审驳回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阿莉离职前12个月的为1300元,远高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院认为,阿莉等人对其工资待遇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与公司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采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而不应采取集体罢工的方式表示不满,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将其开除,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阿莉的诉讼请求。阿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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