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对劳动者加以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在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术条件、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我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义务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严重危及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这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劳动合同法32条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赋予了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行使了上述权利,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含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是在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极大变化,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可以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但尚未履行时,也可以发生在履行过程中。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说,由于转产、调整生产结构或经营目标等客观原因,需要对产品、经营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时,劳动者的岗位也有可能做相应的调整;从劳动者方面来说,由于劳动者身体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对其岗位加以调整。
(二)变更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变更的情形
1、登记事项的变更(33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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