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三种情形: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
(2)无过错解除
是指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无劳动者过错但有劳动者的原因,因此可称为有因解除。第二种是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既无劳动者过错又无劳动者原因,因此可称为无因解除。
有因解除(40条)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几种情形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都是劳动者的身体、能力等方面的情形,但是劳动者对于这些情形的产生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也无主观上的过错,因为劳动者并不负有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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