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解除:(经济性裁员41条)
不是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因自身的经济原因、经营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而一直被称为“经济性裁员”。
A、经济性裁员的界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为经济性裁员。
B、用人单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早班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在困难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有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手段,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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